1.
拍賣標的物於民國89年年2月25日到現場查封時為空屋,本院復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到現場 履勘時,為第三人林○蓮承租占有中,其稱從民國103年左右即開始承租,民國113年1月1日起 向債務人承租,未有書面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另目視客廳天花板部分有漏水痕跡, 另其陳稱於居住期間,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亦無 債權人、所有權人等相關單位之陳明告知,實有查證之困難,本院已盡力查證並揭露風險,請 應買人仍應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 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2.
本件第三人係於查封後占有,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故本件拍定後點 交。
3.
本標內暫編56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4.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