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2.
據地政人員指稱,461地號土地部分有人種植菜類植物做為菜園、有道路、部分雜林、一小間鐵皮搭建的工具間、一條水溝;467地號土地為三合院的古厝、鐵皮屋頂的磚造建築及鐵搭車庫,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四段360巷69弄
3.
148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物
7.
46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9.
467等地號土地其上均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相關規定,則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須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在,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查詢所載:
11.
46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