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21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苗栗市勝利段1763地號土地上坐落數十棟建物房屋,部分空地;1764─1地號土地上坐落建物,部分空地,並種有短期時蔬。
2.
113年10月24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
3.
1764─1號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並無分管契約。
5.
1764─1地號土地相連,現況坐落一整片建物,另有部分空地、巷道。
6.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是否確無分管契約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7.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9.
1764─1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10.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11.
1763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不塗銷。若地上權人於基地上為房屋之建築者,有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規定之適用。又若地上權人與共有人均主張有優先承買時,以地上權人為優先。
14.
2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1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