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467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 基地。
3.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現況有鐵皮建物坐落。
4.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1.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商業區(附帶條件)。變 更零售市場為商業區部分之附帶條件:
12.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 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劃),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 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13.
公地應優先規劃為停車場用地,並不計入私地提 供公共設施用地百分比範圍。另該證明書亦記載:1.應依都市計畫樁位實際分 割為準。2.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用途使用。
14.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