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假扣押筆錄記載:所查封之土地為道路地,種植蔬菜。於113年10月23日 指界時,依筆錄所載,該土地為計劃道路,土地上有鐵皮棚架、樹木等。另依 鑑價報告所載,現為部分道路,部分未開闢,有鐵皮及景觀植物。實際占有使 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如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 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 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 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 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