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603地號土地為道路旁小型停車場及稻田。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土地承租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本公司或法院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9.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