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46─3地號土地為農地,其上種植稻米。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446─3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446─
7.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