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目前由第三人洪○棟承租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拍賣標的由第三人洪○棟承租使用中,租期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1,000元。因第三人之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3.
如由建物共有人應買拍定,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如非建物共有人應買拍定,尚須通知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