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10月21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93地號土地有新北市淡水區三空泉13號對面鐵皮屋占用,上有菜園,其餘為雜草空地。上開鐵皮屋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以上不動產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無抵押權登記。六、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