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標不動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3年2月1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 市淡水區樹梅坑5號房屋西北方約480公尺處,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114年3月5 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3-1地號、453-2地號、453-3地號、45 3-4地號、453-5地號、453-6地號、453-7地號土地分別位於同房屋西北方約225 公尺、202公尺、174公尺、149公尺、262公尺、北北西方約225公尺、186公尺 處,均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