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假扣押查封筆錄:土地為整地後灌水之空田。據本次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現農作使用,目前稻子已收割。據債權人陳報土地現有耕作情形,惟使用人不明。據債務人陳報土地自86年12月1日起無償借給第三人黃OO耕種或使用,未定借用期限。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之
6.
土地上之農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經債務人陳報土地借給第三人黃OO使用,拍定後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8.
809─1地號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