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0地號坐落於蚵寮村聚落外,現場為濕地,部分長水草,部分為水域;170─1地號土地為濕地,無路可達。本件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170─1地號土地相連,其上為積水之池塘。又依鑑定報告所記載:本案標的為水池,無臨路。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6.
他項權利:17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7.
拍賣之170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8.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