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新北市金山區494218電桿 為基準,9-1地號位於基準北方約13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道路;9-2地 號位於基準東北方約14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道路;11地號位於基準西 南方約8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1-1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80公 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道路;11-2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74公尺處,其上 為雜木林,部分道路;12地號位於基準西北方約62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 路可達。
2.
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 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又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 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3.
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函,本標拍賣土地位屬陽明山 國家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區,原則允許作農業使用,詳細土地使用管制允許使 用項目及強度規範請參閱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保護利用管制 原則第21及26點。 六、本標部分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 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 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