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3-26地號土地為中正 路一段85巷5號房屋坐落基地。
7.
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法律權源應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