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13地號土地為部分 巷道、部分車庫(救成堂命卜澤日館)。513-2地號為部分建物、部分水溝。51 4地號為水溝。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現供公眾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本件建 物、地上物究為何人所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執應循實體訴訟解 決,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 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 定判決為準。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