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二民國113年7月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01地號土地雜草林 木叢生,目視範圍所及有一木造工寮,看似荒廢已久。上開木造工寮非本件拍 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 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4.
有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