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27地號、1028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
民國114年4月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27地號、1028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公埔子30號之6正北方220‧05公尺、北北西方200‧15公尺處,均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方式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貳萬貳仟元。
7.
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