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建物為集合式住宅,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448-104地號土地為社區(四季山妍) 之公設車道、花圃通道。 六、830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448-10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6.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 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之單一 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