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3年1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461地號土地為巷道;1462地號土地為部分空地、部分建物坐落;
2.
1466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1541地號土地為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空地;1553地號土地為巷道;1559地號土地為道路;1827─1地號土地現為菜園;1872─1地號土地為部分建物、部分巷道、部分空地;1872─2地號土地為部分建物、部分空地、部分菜園;1874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菜園;2142─1地號土地現為道路。
4.
2142─1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其餘土地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與道路。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6.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7.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9.
1462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11.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