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未臨路,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由第三人(即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商業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土地上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須提出其符合前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能准許。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