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9地號土地現為雜草地,依 空照圖所示,無對外聯絡道路。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 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1.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