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現場執行時,此建物為公寓式建築,未設信箱,信件置於樓梯 間轉角,債務人不在場,門鎖未鎖,屋內有雜物,佈滿灰塵,顯久無人居,經據債權人代理人 查訪鄰居,鄰人表示曾債務人承租,現已無租賃關係,房屋有漏水、壁癌,惟無非自然死亡情 事,本件標的已數年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