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3年11月1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稱有增建(暫編569建號),據債權人陳報本件部份 由共有人李O煒出租L.S.F.(租約113年10月1日至116年9月30日,租金8,000元/月),實際使用情 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 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