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12月2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818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為建林街17號之建 物占用,上開建物所有權及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且非本件執行標的;819地號土地為林 榮街74巷2弄路牌轉角處之道路;779地號土地位於建林街74巷1弄1號房屋與建林街74巷 7號房屋前之道路;820地號土地位於建林街17號房屋後之道路;787地號土地位於建林 街74巷1弄1號房屋至林榮街116巷2號房屋前之道路,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2.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