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家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 查證。
2.
本件拍賣建物中,110-1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第三人之土地面積18.25平方公尺。該建物占 用第三人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110-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 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屬違 章建築(或),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 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 人請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