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752─3地號土地無路可達,據航照圖顯示為雜竹林;1267地號土地無路可達,據航照圖顯示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為共有人占用中,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3.
本件拍賣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仍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