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76-2地號土地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木林、雜 竹林,臨產業道路,現通行道路因連日降雨通行不便,且具危險性。據債權人 代理人稱,標的現無人使用。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查無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 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 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 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