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126─1045地號土地為雜木及竹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26─1045地號土地為雜木、竹林,依現況應無人占有使用,僅執行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