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21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未耕作之空地。
3.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裡地,目前為農用無耕種。
4.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作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 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6.
編號1土地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 規定,承租人如符合資格,有優先承買權。惟上開承租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 農作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 件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 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拍賣之編號1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 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8.
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