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民國112年4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大湖段
4.
1169地號土地係位於 電桿基仁幹112R115B5786DB90東北方約48公尺至420公尺處之雜木 林;大湖段1170地號土地係位於電桿基仁幹112R115B5786DB90鄰路之 雜木林;大湖段1793地號土地係位於電桿基仁幹112R115B5786DB90北 方約50公尺處之雜木林。芝蘭段978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大片頭64號 建物之西方及北方部分坐落其上,餘為雜木林;芝蘭段
5.
980地號 土地係鄰接978地號土地北方至道路間之雜木林;芝蘭段981地號土地 係鄰接978地號土地北方,鄰接980地號西方之雜木林;芝蘭段982地 號土地係鄰接981地號土地北方,鄰接980地號西方至道路之雜木林; 芝蘭段
6.
1097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大片頭77號建物坐落其上,餘 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建 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 留意。
8.
1161地號土地皆鄰約2公 尺寬產業道路;大湖段
12.
1097皆未直接鄰接道路。芝蘭段978地號上另有既 成道路。本件拍賣標的附近有公廟及墓園。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4.
聲明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391,800元。
15.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 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二芝蘭段
16.
1097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 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
17.
無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1至14號、16至18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8.
土地使用分區如備考欄所載,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9.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期間,自114年7月17日起至1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