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4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大湖段
3.
1169地號土地係位於電桿基仁幹112R115B5786DB90東北方約48公尺至420公尺處之雜木林;大湖段1170地 號土地係位於電桿基仁幹112R115B5786DB90鄰路之雜木林;大湖段1793地 號土地係位於電桿基仁幹112R115B5786DB90北方約50公尺處之雜木林。芝 蘭段978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大片頭64號建物之西方及北方部分坐落其上, 餘為雜木林;芝蘭段
4.
980地號土地係鄰接978地號土地北方至道路間之 雜木林;芝蘭段981地號土地係鄰接978地號土地北方,鄰接980地號西方之 雜木林;芝蘭段982地號土地係鄰接981地號土地北方,鄰接980地號西方至 道路之雜木林;芝蘭段
5.
1097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大片頭77號建物坐 落其上,餘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 人留意。
7.
1161地號土地皆鄰約2公尺寬 產業道路;大湖段
11.
1097皆未直接鄰接道路。芝蘭段978地號上另有既成道路。本件拍賣標 的附近有公廟及墓園。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2.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芝蘭段
13.
1097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 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14.
無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1至14號、16至18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
15.
土地使用分區如備考欄所載,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