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3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地政人員稱863地號位於新北市三重區長安街108號及110號建物中間的道路,供人車通行,無建物占用,惟現場情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