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3225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之磚造建物坐落,餘為空地,該處為拆遷中之眷村。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債權人113年12月2日具狀陳報:3225地號土地位於苗栗市中正路1297巷12號處,現況為祠堂坐落,在場之拆除人員稱土地上之地上物亦會拆除。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7.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8.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