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7月2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78地號土地有新北市三芝區大片頭64號、65號、66號及其右側紅磚瓦占用,同路段67─1號、68號建物部分占用,其餘部分為雜木林。債權人台新銀行陳報經查訪,大片頭65號一葉女士表示自己為共有人,房屋自建,右側紅磚屋亦為葉姓共有人所有;66號亦為共有人另葉姓親屬所有;64號為盧姓共有人,左側紅磚屋亦為盧姓;67─1號何人所有不明;68建號建物為陳姓共有人所有。惟65號房屋稅籍者盧○源陳報稱門牌65號建物共有3棟,分別為三位盧姓人士各別所有。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10.
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