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7月2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67地號土地係新北市三芝區大片頭64號建物左側道路及雜木林;972地號土地有同路段64號部分建物及65號與左側2棟無門牌紅磚瓦屋占用,部分為65號前方空地及左側道路。債權人台新銀行陳報經查訪,大片頭65號一葉女士表示自己為共有人,房屋自建,右側紅磚屋亦為葉姓共有人所有;64號為盧姓共有人,左側紅磚屋亦為盧姓。惟65號房屋稅籍者盧○源陳報稱門牌65號建物共有3棟,分別為三位盧姓人士各別所有。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8‧26函復972地號領有70芝鄉使字第015號自用農舍使用執照(70芝農建字第009建築執照),建築物用途為農舍,屬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農舍坐落土地)。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97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