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林金次在場,稱標的現由其與家人同住使用, 並稱房屋漏水、磁磚剝落,惟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本建物總面積138.75平方公尺,其中 第一層面積0.88平方公尺,第一層屋簷面積3.18平方公尺,使用鄰地竹西段382地號,第一 層面積0.84平方公尺,第一層屋簷面積1.60平方公尺,第一層雨遮面積10.52平方公尺,使 用鄰地竹西段387地號,均已列入建築面積計算範圍內。另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 人注意。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3.
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 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