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配有平面車位(編號
4.
, 屋齡約5年,債務人在場陳稱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報案或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應買人仍 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建物於拍定後點交。
5.
建物公設持分部分,如謄本上未能明確載明由債務人分管使用,均不點交。建物有無積欠 大樓管理費用,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