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稱債務人於地下室一樓尚有停車位(10號)之使用權,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另經警員協查之結果,拍賣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於拍定後點 交。
6.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 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 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