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陳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林永昌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 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 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 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絕購買。 六、拍賣之建物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4.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