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系爭土地作為道路用地,嗣本案會同地政指界時,編號1土 地上有門廊、地上有盆栽、停放車輛、部分為空地,編號
2.
3土地現為社 區中庭、供住戶使用,停放車輛,部份為空地,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34639號案件鑑價報告核定 底價。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 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 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 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