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3建物均為空屋,編號1建物有小門可直接進出逃生門,編號2建物內部與電梯間用牆、木板隔起封住,僅能從逃生門樓梯進出。
5.
二樓間有樓梯相通,無增建;編號3建物因鐵捲門無法開啟,無法入內測量,不確定是否有增建。
6.
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民國113年12月9日房屋現況調查表稱:編號3建物現為第三人許00租用,租賃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117年7月31日,然上開租賃關係於查封後所為,依法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8.
2建物,目前為空屋,內有樓梯互通,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
9.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建物無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查封之編號
10.
3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外,其餘不點交。
1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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