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年12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現況觀察,似久無人居住,無漏水痕跡。又據債權人 11月18日陳報,房屋目前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 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 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