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子黃O成在場稱目前係由其與小嬸居住使, 一樓有神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勘估標的據債務人之子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 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編號2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366-7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 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11.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