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種植作物、部分為 巷道,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 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 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 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 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 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無息退還。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 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8.
編號2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 購買權(優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
9.
編號2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 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 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4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編號1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 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 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12.
又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書狀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 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