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兩筆土地相鄰,現況為坐落建物,部分空地、道路,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 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84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84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另841-1地 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 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 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 地照片。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 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六、841-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 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