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查封土地上有三合院一座(門牌為木柵57之5號),種植短期作物。另據 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土地上現況為三合院、短期作物零星種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或承典之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 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 買。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 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8.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9.
第838 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10.
有優先承買或點交案件,拍定後仍需進行調查、通知及執行,耗時較久, 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11.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12.
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13.
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惟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5 年度聖賢農地重劃區內,無欠繳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 布施行前已辦竣地區,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無重劃 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 標。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