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945混同使用,占有使用權 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 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9.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 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標的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出售時其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