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無直接臨路,其上有編號
2.
2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為社區出入道路,其上有建物坐落(管理室)。拍賣之建物屋齡約31年,維護情況普通。另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係其與共有人即家屬使用。因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4.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5.
編號1土地或編號1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