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稱:債務人未居住,現由共有人與其家人同住,拍定後不點交。又 建物部分4樓梯間有些許漏水跡象,
3.
二樓有修繕過,頂樓為鐵皮屋頂等情事。土地為建物之 基地,拍定後亦不點交。
4.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 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 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 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 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10.
土地為彰化市都市計畫商業區,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 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