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據鑑估報告稱建物為鐵皮廠房,現堆置雜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 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9-24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9-23地號為道路用地,9-11地號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 地,9-10地號為公園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編號建物並有部分占用 鄰地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查封時地政人員稱9-11地號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檢算面積存有差數,且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容許 誤差之範圍,實際面積應以鑑界為準。
8.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事件,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