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建物無增建。又據債權人陳報,經債務人於查封時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
2.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如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不包含本件建物坐落基地配 賦以外之土地共有人)拍定,該共有人得就本件全部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又依土地登記謄本所 載,本件60-2地號土地內有部分法定空地,上開事項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